觀點投書 : 期許撼動司法巨塔,讓陽光照亮黑暗

期許撼動司法巨塔,讓陽光照亮黑暗

(照片取自維基百科)
一、前言
監察院繼日前彈劾石木欽後,又於9月9日召開關於本案之調查報告,負責調查的監委形容翁茂鍾筆記本所揭露的涉案官員猶如現代版的「百官行述」,吾人則稱此為司法界的「官場現形記」。司法界每每以「審判獨立」為由,拒絕外界將調查之手伸入所謂審判的核心領域。但從此案所揭露出來的權貴司法之樣貌,可以清楚得知,所謂司法權作為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乃至其應扮演皇后貞操之操守而言,人民對於司法之信任度可謂已經瀕於崩解的地步。司法巨塔之高牆是否可能因此案而被撼動,進而讓外面的陽光可以有照射黑暗中藏汙納垢之處,則應該是此案所凸顯出來,也是社會大眾所應深思的重要課題。
 
司法界每每以審判獨立為由,拒絕外界將調查的手伸入法院內部,最典型的作法就是以保密為由限制外界對相關卷宗之調閱。此次監察院調查石木欽案時就面臨司法院對此諸多之攔阻,更離譜者竟然連負責調查的監委都收到警告意味十足的律師信函。試想,倘若獨立監察之「御史大夫」,要調查司法權之內幕都尚且會遭遇到如此之阻撓與恐嚇,那一般無權無勢的平民老百姓,所面對的處境肯定是更加悲慘與無助數以千萬倍。
 

二、司法界之「官場現形記」
石木欽案可謂是權貴司法之極致,其涉案層級之高,範圍之廣,連當年的台鳳案也都望塵莫及。但共通點就是,權貴階級都可以透過金錢或官位來收買攏絡司法人員進而影響判決之結果。這兩個案件都是採取炒股方式以達間接利益輸送,透過財團之內線交易,共同坑殺股市散戶,達到權錢交易的目的。在訴訟審理過程中,都可以從諸多司法行徑中清楚察覺其中存有不尋常的司法操作手法,明顯專為某些特定人士量身訂做之斧鑿痕跡。
 
以石木欽暗助翁茂鍾案為例,當中如此多的審、檢、調、警之高層人員竟然可以為了某一特定財團的個案,如此大費周章為其量身訂做出其專屬的「司法套餐」,實令人對權貴司法之神通廣大嘆為觀止。
 
 
1. 權貴司法在百利銀行案之離譜行徑
從翁茂鍾與百利銀行之本票借貸案開始,在權貴司法的運作下,從翁茂鐘的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到百利銀行的刑事偽造定存單之罪,再到吳仙富自首,乃至在極短時間內飛快走完起訴、判刑(緩刑)之司法程序。最後在翁茂鍾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翁茂鍾竟然可以神通廣大得時最高法院保密分案之內情,進而與該案之承審庭長吳雄銘見到面。這當中穿針引線的關鍵人物無疑就是石木欽本人。如此之司法特權,在尋常人眼裡簡直是不可思議,原來司法在權貴者案件中是可以如此之「親民」。
 
 
2. 權貴司法在炒股案之誇張判決
在有關怡安炒股案的偵查程序中,該案巧妙地被移轉管轄,從新竹地檢移轉到翁茂鍾人脈可以影響到的台南地檢。而在移轉後不久就被負責的承辦檢察官曲鴻煜以不起訴處分簽結,且此案後來也因時效到期而被銷毀。時任檢察長方萬富,也是後來擔任監委任內疑似刻意阻撓此案調查的主要人物。而且此兩人也都涉及和翁茂鍾的炒股及不當接觸及飲宴等。如此的巧合,看在普羅大眾眼中,也只能說無巧不成書,但此天書在權貴司法者眼中卻是以炒股、飲宴、球敘等即可輕易辦到的事。
 
此案得以揭露於外,主要導因於台中高分院內一群具有正義感的法官,於108年向時任監委高鳳仙檢舉後才得以立案調查。檢舉法官在知悉法院內有不當的司法關說情事,且該案(應華炒股案)發回更審後果然被輕判,從原先違反證卷交易法的8年重罪,改判為適用商業會計法而輕判至僅4月徒刑,並得以易科罰金。此案背後同樣都有石木欽在背後的穿針引線,暗助翁茂鍾並下指導棋。
 

三、權貴司法之共犯結構
目前從翁茂鍾筆記本中,外界終於可以一窺此樁現代版的「百官行述」之劇本,如何為特定權貴量身打造,精心設計的司法戲碼。導演是石木欽,演員是該案相關具有關鍵影響力,在院、檢、調、警之高層官員。這些人的共通點都是和當事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乃至飲宴,球敘,炒股等往來,而最後結果都是行賄者的案件得以一路通關,暢行無阻。
 
翁茂鍾案當然不會是權貴司法之個案,而只是冰山之一角,當然還有更多司法上見不得光的勾當是躲在高聳的司法巨塔的高牆背後。當時石木欽案在司法院人審會表決時,仍有近半委員反對移送,若非院長許宗力之介入周旋,如此誇張司法風紀案(是否涉及刑事不法尚待進一步調查)很可能就無法順移送監察院,也就不會有後續彈劾案成立之可能。
 
合理推斷此種權貴司法之共犯結構在司法界應非少數。從石木欽案以觀,竟然可以輕易就匯聚如此多的院、檢、調、警之高層人員協力進行干預司法偵審之程序。若非背後存在一個具有組織性的共犯結構,應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就能有如此規模及效率的司法作為。亦即,這種權貴司法的共犯結構在司法實務界恐怕已然是一種「常態」存在,而非偶然之現象。
 

四、結論:拆毀司法巨塔之高牆 讓陽光得以照亮黑暗
承前所述,倘若在司法界已然存在一個常態性可以被權貴所操弄的共犯結構群,則審判獨立之憲法層次命題恐怕就無法被合理期待。有識之士恐怕應該要思考在憲法層次,或者司改時程中嚴肅思考如何強化建構一套有效的司法監督與課責之機制。
 
在此權貴司法共犯結構之前提下,吾人可以合理推論,為何司法實務界一向強烈反對外界(尤其是監察權)涉入其所謂司法審判之核心領域的主張。可能捍衛審判獨立之意涵為次,捍衛體制內共犯結構的藏污納垢才是主要考量。
誠如王美玉監委所言,不知還有多少的現代版「百官行述」還躲在審判獨立的司法高牆裡面,倘若無有效的監督陽光照射進來,又怎能期待司法改革得以真正做到興利除弊的地步呢?!。

(圖片取自免費圖庫)